本須知憑關於您及家人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以下資料,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於役男家屬無法維持生活而經核為生活扶助對象者,從而辦理各項目生活扶助。
一、家庭成員範圍:指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男入伍前一年繼續為同一戶籍或同一職位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1114條第4款之親屬。
二、扶助條件:凡夫男子家庭收入平均分配家屬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佈的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富未逾一定金額者。
無法維持生活役男家庭依其收入區域分為下列扶助等:
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子其家庭的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補貼替代役役男子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的工作收入佔其家庭帳戶總額的百分比。
四、家庭財富限額:
1.動產:役男其家屬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台灣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台灣幣25萬元。
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循救助法實施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
五、發布準則:
1.82年以前及94年後出生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個月生活扶助金。
甲級1口:21,390元。
乙級1口:12,834元。
丙級1口:6,417元。
2、83 年以後至93年以前出生併入伍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方申請服代役或代役體位役服宗教因素代役,於服役達到2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1)役期4個月者:
甲級1口:28,520元。
乙級1口:17,112元。
丙級1口:8,556元。
(2) 役期6個月者:
甲級1口:42,780元。
乙級1口:25,668元。
丙級1口:12,834元。
(3) 役期10個月者:
甲級1口:71,300元。
乙級1口:42,780元。
丙級1口:21,390元。
六、助口數計算方式:
1.一次安家費最高以4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另核發。
2、三天生活扶助金最高以4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的計算如下:
(1)同戶生活者,或分戶無配偶或子女者,以一家計算,最高以6口為限。
(2)有配偶或子女且分戶,依戶數分別計算,各戶最高以4口為限。
3、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前項數計算限制。
七、請重複查詢時間:
1、役男家所屬接獲核定結果通知後,針對審查核定事項,確認有任何不符事實,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構請求復查。
2、役男屬因年限、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級別者,得檢具有相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
3、原當調查家庭狀況時表示不需要生活扶助紀錄中有案之戰男家屬,得當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當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八、家庭生活困難,需理理生活協助:
是:請攜帶身分證、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稅及財產退戶清單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名單辦理。
否:表示不需要生活扶助經理記錄有案之戰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