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指引及案例。
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提供「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各1份,如下方附件,歡迎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