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走失愛心手鍊
-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
(二)未滿65歲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 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有走失之虞或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3) 警察局走失紀錄。
(4) 持有重大傷病卡(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 失智評估量表(CDR),經評估分數達0.5分以上。
- 費用:經審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其製作工本費(200元)。領取未滿2年即遺失而申請補發者,需自行負擔重新製作手鍊費用200元。
- 本計畫已公告於社會局網站首頁-老人-老人福利項下。連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807828/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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