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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後之舊案變更或終止申請期限及相關行政應辦事項

一、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 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 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 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業已建置完成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網址: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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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16
  • 發布日期: 2026-07-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