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 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 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 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業已建置完成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網址: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
一、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 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 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 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業已建置完成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網址: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