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停役必須經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複檢,確屬不堪服現役或繼續接受訓練,可檢附複檢證明書向所服役部隊人事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核定停役。因病停役人員在完成歸鄉報到後,其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之「證明書」判定體位。於體位判定前,不實施點閱及教育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