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至本所索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本所受理申請後,若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補正,逕行駁回之。
本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日起30日內為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日算起。
【收費標準】
一、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如需提供郵寄服務,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