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七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於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有驕恣貪瀆,無故稽延或推諉之情事,更不得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對圖利罪亦均定有具體處罰規定,惟究竟何謂「圖利」?與「便民」如何區分?於公務員執行公務中,有時頗難拿捏得準,稍有不慎,即可能有觸法之虞。為加強院內同仁對圖利罪相關問題之認識,謹就圖利罪之適用對象、犯罪類型及圖利與便民之區別等分項說明如附件。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