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列貧困徵屬等級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1.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之配偶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與役男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前項家屬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外,以役男服役前一年經戶籍登記且互負扶養義務,持續為同戶生活者為限。
2. 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收益、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不列入。
3.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係指:
(1)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
(4)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遠距教學及夜間部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
(6)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扶養六歲以下直系血親屬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7)婦女懷孕無固定收入。
(8)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二款及第四款身心障礙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三款、第四款之罹患嚴重傷、病及第七款之懷孕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第五款之在學學生,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
4.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營軍人家屬每月收入總額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按其收支百分比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
(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符合以上標準的役男,請於接獲徵集令後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