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役及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勤)之條件
一、 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二、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以l人申請為限)。
三、 兄弟2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官、士、兵,不限軍種,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入營時要攜帶:全戶戶籍謄本、在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由新兵向新訓中心填具申請書〉。
註:
條件(一): 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含社政機關之低收入戶及役政機關核列之甲、乙、丙級生活扶助戶。戶籍地係指由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屬設籍所在地。
條件(二):兄弟戶籍地審查係以同一戶籍內之家庭成員始得申請,各人之役期至少需尚餘6個月以上;如其中l人已在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勤)或服補充兵者,其他不得提申請。附近地區之標準係指戶籍地臨近之縣(市)為界定。)
條件(三): 符合申請條件而其戶籍地或附近地區無需求員額時,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分發調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