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本區調解服務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聲請。調解案件進行調解時間:每週三、四下午14時至17時,服務電話:〈04〉22222502轉分機205或〈04〉2220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