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適用對象為於臺中市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國民。國民之配偶為無國籍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民,已在臺灣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