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情可以申請調解?
a.民事事件
b.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一、 調解的好處 :
1. 調解的好處
(1) 調解成立報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告訴乃論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民刑事件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任何費用與報酬。
三、 如何聲請調解:
1. 請向區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洽詢並索取聲請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
2. 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向調解委員會人員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3. 可利用網路線上聲請方式,自行聲請。